故意伤害不起诉辩护意见

2021-12-07 10:42:05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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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维护刘某甲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刘某甲符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甲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XX律师事务所接收刘某甲家人的委托,并经刘某甲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刘某甲的辩护人。为了维护刘某甲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刘某甲符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刘某甲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故意,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甲与好友正常消费结账,但被害人一行人却无理要求刘某甲等人帮其结账遭拒。被害人继而对刘某甲等人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拿起金属灭火器准备殴打刘某甲等人。灭火器被刘某甲夺下后,对被害人进行还击,在还击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打伤(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被害人恶意寻衅滋事,挑起争端,且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准备使用灭火器准备对刘某甲实施伤害。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刘某甲在面临严重的生命威胁时,夺下灭火器进行反击。在当时的情况下刘某甲主观上仅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造成的伤害结果仅是由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伤人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刘某甲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

刘某甲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对被害人赔偿了1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刘某甲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免予刑事处罚,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刘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是初犯,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刘某甲系正当防卫,本案仅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刘某甲的行为根本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应给予其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对刘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刘某甲的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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