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律师辩护意见

2021-12-07 10:46:15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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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再重新取得驾驶证。不起诉,不处罚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

吴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

XX律师事务所接收吴某某家人的委托,并经吴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为了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基本案情:2021年7月30日凌晨2时7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县城**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与**路交汇处时,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

吴某某符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吴某某醉酒驾驶情节轻微

1.凌晨驾驶

吴某某于深夜凌晨2时左右饮酒后驾车,此时路段人烟稀少,基本上没有来往车辆。虽然饮酒驾驶的道路危险性大,但是案发深夜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之白天会极大地降低,情节轻微。

2.乡间小路驾驶

吴某某饮酒驾驶车辆的地点为县城乡间小路。本身乡间小路上来往车辆就比较少,相比于城镇中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3.车速不快,主动配合吹气及抽血调查

吴某某深夜在该条道路上行使的最高时速为XXkm/h,在经过检查点时,主动配合吹气以及抽血检测,系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二、吴某某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

三、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再重新取得驾驶证。不起诉,不处罚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是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12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包括在深夜或者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建议检擦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吴某某的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包括在深夜或者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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