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案例

2021-12-05 20:23:04

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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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证据上分析,证据有严重缺陷,比如假冒商标商品的最终去向不明,没有买家的证据。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卖出商品的赃物证据。案卷中没有商标持有人的报案证据。扣押的库存被告人正品商标商品和假冒商标商品没有区分清楚。......

家属希望无论如何都要被告人早日出狱,被告人身单力薄,天天在牢里刷厕所,被告人表示一天都不想在看守所多呆了。

虽然,这个案件从证据上分析,证据有严重缺陷,比如假冒商标商品的最终去向不明,没有买家的证据。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卖出商品的赃物证据。案卷中没有商标持有人的报案证据。扣押的库存被告人正品商标商品和假冒商标商品没有区分清楚。

这个时候法律上无罪辩护的主要顾虑在于是否会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公诉机关撤销。另一方面被告人一直坚称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这是很矛盾的事情。此时,如果被告人改变供述和律师一道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面临诱导被告人翻供的巨大风险。

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改变认罪认罚供述,公诉机关撤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辩护律师介入以后,被告人改变认罪供述,往往会被公诉机关认为律师诱导了被告人翻供。很多律师因此被追究责任。辩护律师刻意诱导被告人改变供述的情况很少,很多时候律师从证据方面发现,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不充分,向被告人宣讲证据不足,法律上就是疑罪从无。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确立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多数都会向被告人宣讲这个司法制度。这样多数被告人就积极地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具结书,较好地预防了刑讯逼供。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和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引下。面对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发现现有事实证据确实难以定罪的情况下,可以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为了控制风险,不改变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从事实法律上作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

在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被告法庭上坚持认罪认罚,辩护人则从各个方面证据论证证据不足,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最终,被告人在家属赔偿了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书,上缴部分罚金后、违法所得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宣判当天,家属从看守所接回了被告人。虽然,法律上这个案件有证据不足的缺陷。被告人和家属都很满意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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